澎湖南方四岛国家公园区域内禁止事项
内政部103.12.18 台内营字第1030814724 号令订定发布
内政部104.12.17 台内营字第1040817992 号令修正第四点、第七点规定
内政部108.6.24 台内营字第1080809429 号令修正第十点规定,自即日生效
一、禁止陈列、贩卖、搬运依法禁止或应予保护之动物、植物、矿物、化石、文物及其标本或加工制品。
二、禁止未经海洋国家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海管处)许可捕捞生物,采取岩石、矿物、化石、珊瑚、珊瑚礁石等天然物,或打捞水下考古遗物。
三、禁止未经海管处许可在珊瑚礁区域下锚、投放人工鱼礁、设置人为设施、使用化学药剂、污染物或其他破坏珊瑚礁生态及海域环境之行为。
四、禁止人员、船舶及其他载具未经海管处许可于特别景观区靠岸、登岸,或进入海蚀沟、海蚀洞。
五、禁止未经海管处许可于特别景观区从事攀岩之行为。
六、禁止破坏及污损公物、公共设施、自然或人文景观等。
七、禁止燃放爆竹、烟火及施放天灯之行为。但特殊节日庆典、民俗禮仪及宗教祭祀,不在此限。
八、禁止放生、弃养动物,或餵食、骚扰野生动物。
九、禁止流动兜售。
十、禁止足以引发社会争议或冲突之政治性行为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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