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內政部103.12.18 台內營字第1030814724 號令訂定發布
內政部104.12.17 台內營字第1040817992 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七點規定
內政部108.6.24 台內營字第1080809429 號令修正第十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禁止陳列、販賣、搬運依法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物、化石、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禁止未經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海管處)許可捕撈生物,採取岩石、礦物、化石、珊瑚、珊瑚礁石等天然物,或打撈水下考古遺物。
三、禁止未經海管處許可在珊瑚礁區域下錨、投放人工魚礁、設置人為設施、使用化學藥劑、污染物或其他破壞珊瑚礁生態及海域環境之行為。
四、禁止人員、船舶及其他載具未經海管處許可於特別景觀區靠岸、登岸,或進入海蝕溝、海蝕洞。
五、禁止未經海管處許可於特別景觀區從事攀岩之行為。
六、禁止破壞及污損公物、公共設施、自然或人文景觀等。
七、禁止燃放爆竹、煙火及施放天燈之行為。但特殊節日慶典、民俗禮儀及宗教祭祀,不在此限。
八、禁止放生、棄養動物,或餵食、騷擾野生動物。
九、禁止流動兜售。
十、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企劃經理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