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园区申请建筑执照之流程及书件规定为何?

  • 2014-06-24

一、 建造╱杂项执照申请流程:
(一)依据「国家公园法」、「国家公园法施行细则」及「国家公园范围内预先评估环境影响原则」,于申请建造╱杂项执照前,检具预先评估环境影响说明书及兴建(使用)计画等,向国家公园管理处申请土地利用之许可。
(二)取得前开许可后,再依据「建筑法」等相关规定,检附上开许可文件及内政部订颁格式之申请书、土地权利证明文件、工程图样及说明书,向国家公园管理处申请建造╱杂项执照。

二、申请建造╱杂项执照需检附文件:
(一)建造执照或杂项执照申请书;
(二)建筑造执照及杂项执照建筑师签证表;
(三)建筑造执照及杂项执照规定项目审查表;
(四)起造人委讬建筑师之委讬书(免由建筑师设计者,免附);
(五)结构资料检附表;
(六)建筑物结构与设备专业技师签证报告;
(七)现地彩色照片;
(八)地上物拆除同意书(未申请拆除者免附,如有抵押设定者,另检附抵押权人同意书);
(九)建物所有权状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影本(载明与正本相符)(未申请拆除者免附,如为建物登记誊本者,建号全部,三个月内有效);
(十)使用共同壁协定书(未使用共同壁者,免附);
(十一)土地使用权同意书(限土地非自有者);
(十二)地籍图誊本(3个月有效)或土地所有权状影本(载明与正本相符);
(十三)建筑物地籍套绘图;
(十四)土地登记(簿)誊本(地号全部,3个月有效)或土地所有权状影本(载明与正本相符);
(十五)土地使用分区证明(4个月有效);
(十六)建筑线指示(定)图(8个月有效)或免指示(定)建筑线证明文件;
(十七)地基调查报告(依据建筑技术规则建筑构造编第64条、第65条规定办理);
(十八)结构计算书;
(十九)工程图样;
(二十)公共建筑物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设备自主检查表;
(二十一)预先评估环境影响说明书或简易预先评估环境影响申报书;
(二十二)施工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相关文件依个案情形检附(如都市设计审议报告书、综合设计鼓励办法审定报告书、结构安全鑑定书、绿建筑检讨报告书)等,前开编号1、3、4、10、11项之申请书表,请至内政部营建署网站建筑执照申请书表电子化系统填写申请资料、下载打印纸本并将档案上传至全国建管资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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