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造╱雜項執照申請流程:
(一)依據「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及「國家公園範圍內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原則」,於申請建造╱雜項執照前,檢具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興建(使用)計畫等,向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土地利用之許可。
(二)取得前開許可後,再依據「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檢附上開許可文件及內政部訂頒格式之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建造╱雜項執照。
二、申請建造╱雜項執照需檢附文件:
(一)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
(三)建築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
(四)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免附);
(五)結構資料檢附表;
(六)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報告;
(七)現地彩色照片;
(八)地上物拆除同意書(未申請拆除者免附,如有抵押設定者,另檢附抵押權人同意書);
(九)建物所有權狀或其他產權證明文件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未申請拆除者免附,如為建物登記謄本者,建號全部,三個月內有效);
(十)使用共同壁協定書(未使用共同壁者,免附);
(十一)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限土地非自有者);
(十二)地籍圖謄本(3個月有效)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
(十三)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十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地號全部,3個月有效)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
(十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4個月有效);
(十六)建築線指示(定)圖(8個月有效)或免指示(定)建築線證明文件;
(十七)地基調查報告(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65條規定辦理);
(十八)結構計算書;
(十九)工程圖樣;
(二十)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備自主檢查表;
(二十一)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簡易預先評估環境影響申報書;
(二十二)施工說明書;
(二十三)其他相關文件依個案情形檢附(如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審定報告書、結構安全鑑定書、綠建築檢討報告書)等,前開編號1、3、4、10、11項之申請書表,請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填寫申請資料、下載列印紙本並將檔案上傳至全國建管資訊系統。
環境維護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