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订定「海洋国家公园管理处建筑执照规费收费标准」

  • 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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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国家公园管理处建筑执照规费收费标准(草案)总说明

  内政部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内授营建管字第○九七○八○三七七三号公告,指定海洋国家公园管理处为东沙环礁国家公园计画范围之主管建筑机关,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本处本于内政部依据建筑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指定之特设主管建筑机关权责,为执行建筑管理,办理辖区范围建筑执照核发事项,经评估建筑执照核发直接成本(人工、物料、设备、水电费、邮资)及间接成本等因素,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海洋国家公园管理处建筑执照规费收费标准草案,其要点如下:
一、本标准订定之法令依据。(草案第一条)
二、建造执照、杂项执照、使用执照、拆除执照及建筑执照遗失补发之规费费用。(草案第二条至第五条)
三、本标准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条)

 

海洋国家公园管理处建筑执照规费收费标准(草案)

名称

说明

海洋家公园管理处建筑执照规费收费标准

本标准名称。

条文

说明

第一条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本标准订定之法令依据。

第二条建造执照及杂项执照按建筑物造价或杂项工作物造价收取千分之ㄧ之规费。变更设计者,应按变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规费。

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订定。

第三条使用执照收取规费新台币二百元。

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进行成本计算后定出收费基准。

第四条拆除执照免费发给。

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订定。

第五条建筑执照遗失补发收取规费新台币二百元。

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进行成本计算后定出收费基准。

第六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本标准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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