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 2017-01-18
  • 海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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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內政部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七○八○三七七三號公告,指定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為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計畫範圍之主管建築機關,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本處本於內政部依據建築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權責,為執行建築管理,辦理轄區範圍建築執照核發事項,經評估建築執照核發直接成本(人工、物料、設備、水電費、郵資)及間接成本等因素,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法令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及建築執照遺失補發之規費費用。(草案第二條至第五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名稱

說明

海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本標準名稱。

條文

說明

第一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訂定之法令依據。

第二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ㄧ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依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

第三條使用執照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成本計算後定出收費基準。

第四條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依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

第五條建築執照遺失補發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成本計算後定出收費基準。

第六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

 

相關連結:內政部網站草案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