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国家公园管理处劳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 2022-08-31

海洋国家公园管理处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109年4月15日营海环字第1091000520号函

高雄市政府劳工局劳动检查处完成登录备查登录编号B111005362

111年8月31日营海行字第1111007206号签奉准公告

第一章 总则与权责划分

第一条:海洋国家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为保障工作人员工作安全与健康,建立良好工作环境,订定本处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以下简称本守则)。

第二条:本处设置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由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担任召集人,各课、室、站主管担任委员,视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第三条:本处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各单位及工作者权责划分:

一、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应执行事项:

(一)规划、督导各单位办理工作环境或作业危害之辨识、评估及控制。

(二)规划、实施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健康管理。

(三)提供有关安全卫生管理资料及建议。

(四)其他有关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二、各单位应执行事项:

(一)各项作业之安全卫生监督、巡视及执行事项。

(二)检讨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三)其他有关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三、本处所属工作者应切实遵行事项:

(一)本处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二)参加本处举办或指派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健康管理措施。

(三)遵守标准作业程序,并依安全卫生注意事项从事作业。

第二章 设备之维护及工作安全与卫生标准

第四条:本处各课室站办公处所之设备,应办理维护及检查与各项作业之检点,若发现有任何异常现象(情形),应向单位主管报告,经维修确认正常后,始可开始作业。

第五条:工作安全与卫生标准如下:

一、一般安全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进行任何作业,应将安全列为优先考量,彼此应互相提醒注意安全,主管应(不定时)巡视现场及作业状况,遇有不安全的状况,应立即要求员工改正。

(二)上班前或工作中,严禁喝酒、或滥用有害身心、扰乱精神的药物,主管应随时注意部属之身体及精神状况,必要时应要求停止作业以确保人员安全。

(三)工作中如感觉身体不适或情绪不佳,不能担任所指派的工作时,应报告主管改派工作或请假。

(四)任何人员非经正常手续许可,不得擅自拆修机器设备或擅自操作任何机件设备。

(五)于派往管理站办理查验、验收时,应依各种作业场所(如高处、高架、感电等)状况及规定确实使用相关防护措施,若防护措施未尽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六)工作者对于其所执行的工作应熟知其安全要领,以免危害发生。管理站人员须认清及牢记最近的AED、灭火器及急救箱位置,并熟知使用方法。

(七)相关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消防设备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点,发生火灾时应将周围机械设备停止运转。

(八)工作者必须了解工作场所逃生及疏散之路线。

(九)工作场所之通道口及出入口应保持畅通,不可堆放工具、材料、机件等杂物。

(十)从事机械之清扫、上油调整及检修等作业时,均应先行停机并在电气开关处悬挂警告牌,始行检查、修理,以免失误而造成意外。

(十一)非经许可不得在各工作场所或仓库内使用正常作业以外之明火或其他可能引发火灾之热源。

(十二)工作场所应由最后离开者注意门窗及电气总开关是否关闭,下班后尤须注意将门窗关闭,熄灭灯火或指派人员负责门窗、水、电源之管理。

(十三)有输送功能之机器,例如:全功能事务机、碎纸机、传真机等,使用时留有长发者应注意避免头发被捲入;同样地,项錬及饰品也应远离这些机器,以免发生捲入意外。

二、一般卫生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工作场所应经常保持清洁,若有身体不适或精神欠佳,应即休息或就医。

(二)劳动场所内装设的照明设备,不得随意破坏,遇有损坏立即报修。

(三)应维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不可在工作中吸菸、嚼槟榔及任意抛弃菸蒂、纸屑或乱吐槟榔汁等。

三、适用场所安全卫生规定:

(一)从事任何工作前,应确认做好危害辨识及安全评估,充份了解使用设备、器具之安全状况及使用物品之毒性、物性、化性与正确之使用方法,并对过程中可能发生之危害提出预防方法,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二)若有危害性化学品或易燃物应妥善管理,存于指定位罝,不得任意弃置,被危害性化学品喷溅,应立即用水冲洗15分钟以上,并视情况送医治疗。

(三)有害事业废弃物应与一般事业废弃物分开贮存,非经处理不得任意丢弃。

(四)工作场所内储物架及储放之物品,应考虑避免地震或撞击可能带来倒塌造成危害,如:柜架应予固定等。

(五)灭火器应定期保养检查,更换药剂,填妥保养日期等规定,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周围禁止堆放物品,并经常保持堪用状态。

(六)入海水淡化厂设备维护与检查

1.海水淡化厂操作人员应先接受海水淡化设施操作教育训练。

2.进入海水淡化厂时,应先了解设备配置情形;进行工作前选择适合之安全卫生的工作方法及了解工作程序、方法及设备运作情况。

(七)进行运补作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作业人员搬运物资应配戴手套及护具。

2.搬运物品前须确认物品包装是否具手握之处及是否有破损断裂可能,防范物品掉落。

3.搬运或吊挂大型物品,须保持适当距离,防止坠落砸伤。

4.夜间作业应备妥足够照明工具,保持环境及物品识别度。

四、感电灾害防止,员工应遵守及注意事项:

(一)肢体潮溼时,严禁接触任何电气开关,以避免感电。

(二)修缮电气作业工作时,严禁打赤脚或穿拖鞋凉鞋,以免感电。

(三)搬运物品或吊挂作业时,应避免接近电气设备或高架输配电线,若于其附近作业时,应向主管或负责人报告,待其会同技术人员或台电公司,以断电或绝缘披复并采适当之作业方法后,始可作业。

(四)禁止私自接通电气设备,或拆卸漏电断路器、接地设备、电气开关、更换保险丝等使安全装置无效之行为。

(五)应随时注意工作场所电气机具之电线、开关护盖或绝缘被复是否损坏,遇有损坏或发现漏电之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主管报告。

(六)在修理电气设备前先断电,开关必须悬挂明显之标示牌,除该名负责修理者外,任何人不得将该标示牌取下,以免发生灾害。

(七)同一电线上不得接装过多之电气设备,以免因过载而发生火灾。

(八)不得使用未知规格之电气器具。

(九)遇停电时应关闭机械之电气开关。

(十)电线电路如发生电线绝缘包复破损,应即更换新品,以免发生灾害。

(十一)操作电气设备时,如发现异常情形时,应即报告主管人员,但如时间上不允许,应先切断电源,切勿惊惶逃避,以免灾害扩大。

五、坠落灾害防止,员工应遵守及注意事项:

(一)于高处、开口部分或有坠落之虞之作业场所作业时,应设适当强度之防护设施,员工应确实使用适当之防护器具,并遵守安全作业之程序。

(二)使用移动梯或合梯进行作业时,应注意其稳固性及是否有损坏,必要时主管应另派员于下方固定并协助作业。

(三)对所设置之栏杆、护围、安全网、上下设备等装置,若发现损坏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主管报告。

(四)高差超过1.5公尺之场所作业应设置能使员工安全上下之设备,严禁不安全之攀爬或跳跃动作。

六、公务车使用安全及应注意事项:

(一)公务汽车由管理部门指定人员,定期驾驶前就煞车、胎压、冷却水、灯号、机油等车况实施检点,并定期实施车辆保养检查。

(二)公务汽车之使用应确实登记,并于使用完毕后依规定停放。

(三)驾驶人应于精神充分状态下方可上路,不得疲劳驾驶;身心状态不佳者,不得勉强驾驶公务车。

(四)使用公务车辆不得有超量载运人员情形。

(五)使用公务车辆载运物品不得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等情形。

(六)驾驶搬运车作业时注意以下事项:

1.车辆应依规定办理定期保养,并填报定期保养维修表,内容物必据实填写。

2.车辆停止时应确实上手刹车,停于上下坡道时须注意防止车辆滑动。

3.执勤完成后须清洁车辆,如遇用车时有异常应予排除或回报处理。

七、保育巡查出勤应遵守及注意事项:

(一)工作者应携带通讯设施,并与管理站人员保持联系,出勤前应告知作业路线。

(二)陆域巡查作业时注意以下事项:

1.进行陆巡作业应着适合服装(如长裤、袖套、防滑鞋)并于作业前检查装备(如手套、通讯设备、GPS或其他防护装备)是否齐全,避免单独行动及须与管理站报备巡查路线。

2.园区内野生动物(如毒蛇、羊群等)应与其保持适当距离,遇见时切勿挑衅,并以免招来攻击。如被动物咬伤,以肥皂清水清洗,以优点及生理食盐水消毒伤口并尽速就医。

3.夏季作业时应适时补充水分及盐份,避免热衰竭或中暑发生;冬季作业应注意季风强盛,减少邻崖作业,避免跌倒、跌落

(坠落),或注意物品飞散等危害情形。

4.于各据点巡察时应避开潜在危险较高之区域,并随时注意悬崖落石、人员滑倒、落水、坠崖等意外发生。

(三)海域巡查作业时注意以下事项:

1.出船作业应参照「海洋国家公园管理处公务船使用管理注意事项」办理。

2.海上作业前,领队及船长须先判断作业环境安全无虞后,再行作业;作业中,船长应随时注意海面及附近船只状况,并随时回报领队。

3.领队或船员应协助注意海面状况,并回报船长。

4.乘坐公务船必着救生衣及GPS发报器,并坐稳,如须站立时应握紧扶手、护栏;不可于船上奔跑、嬉戏或恶作剧等任何危害船只作业行为。

5.人员如落水,切勿惊慌,浮于水面上,高举GPS发报器或吹响哨音,静待救援。

(六)夜间执勤时应听从本处人员工作调派与指挥,携带照明及通讯指引等安全必须器材,注意地形、地物障碍与动植物袭扰伤害,随时通知回报,采取紧急应变措施,维护自身与同队安全。

(七)随时注意海滨气候,若于海滨遇雷雨时,不要停留在高处平台上,在户外空旷处不宜进入孤立的棚屋、向亭等;远离建筑物外露的水管、煤气管等金属物体及电力设备;不宜在大树下躲避雷雨。

八、水下活动出勤应遵守及注意事项:

(一)进行任何水下活动,应将安全列为优先考量,互相提醒注意安全,活动领队或其指定人员应不定时巡视现场及作业状况,遇有不安全的状况,应立即要求人员改正或停止。

(二)如感觉身体不过或情绪不佳,不能担任所指派的工作时,应报告领队改派工作或请假,对指派的工作如不能胜任,应明白向领队表明,切勿冒险逞强。

(三)工作者应即时使用潜水装备或浮潜装备等防护装备,若发现设备损坏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向装备保管负责人及活动领队报告。

(四)确认任务前,应收集并研判资料以彻底了解作业场所之环境情况,包括地形图、水底地形、天候图、海况统计表,航道与船舶流量条件,风浪、水流,水温、底质,水中生物障碍物以及紧急支援与应变情况等。

(五)水下作业时保持潜伴制度两人一组,二人共潜需随时在互相视线可及之处。

(六)水下作业人员于从事任一阶段之作业时,应先规划各作业阶段所需使用之人员、船只、机具、器材、设备与方法, 开始或停止作业条件或基准。

(七)水下作业开始前,领队应向所有队员说明每个人之任务与水中作业要点与注意事项,并要求队员确认任务。完成任务后,成员应与领队报告与检讨作业中所面临之困难或问题,并研讨因应对策,以供下次作业改善作业之依循。

九、解说带队出勤应遵守及注意事项:

(一)园区环境中有丰富动植物生态,部分动植物可能对人体造成影响,植物如:绿珊瑚切勿攀折及汁液碰触,动物如:毒蛇雨伞节切勿挑衅,并请轻声快速离开,并远离岛上野放之羊群。

(二)夏季值勤时应适时补充水分及盐分,避免热衰竭与中暑发生,发生时则应立刻移到阴凉的地方,平躺休息双脚抬高,除去身上过多或有束缚的衣物。

(三)于园区内应行走于既有的路径上,以避免跌入田埂深井,观赏地景时请勿靠近悬崖及攀爬岩壁。

(四)搭乘载客船舶注意事项

1.登、离船时,应注意船舶与码头间隙,配合工作人员引导,避免推挤发生意外。

2.航行期间船身摇晃,请尽量避免离开座位,避免至船艏、 艉逗留。

3.乘船时请注意船上工作人员讲解各项安全注意事项(包括宣导影片及广播),了解救生衣置放地点与正确穿法。发生紧急状

况时,应配合船上工作人员指挥穿着救生衣及采取应变行动。

(五)办理水域游憩活动间应穿着救生衣,随时注意自身安全,留意海况、潮流、能见度等变化,若有危险请立即上岸或大声呼救请求救援。

第三章 教育训练

第六条:工作者对本处实施或指派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有接受之义务。

第七条:工作者未受过该特殊作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不得擅自从事该项作业,主管并应随时加以注意。

第四章 急救与防护器具使用

第八条:工作者受伤未就医或医护人员未抵达前,现场人员应即为伤者做适当之急救处置,惟进行急救抢救前应先通报主管或相关人员,并考量自己之安全,勿冒然进行。

第九条:遇感电灾害时,应先设法切断电源并确认无感电之虞后,再施以急救抢救。

第十条:任何急救之处理仅在维持伤者之生命或避免伤害扩大,对于重大伤患应紧急送往医疗院所进一步处理。

第十一条:工作者从事下列作业时,应佩戴防护器具:

一、对于搬运、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蚀性物质、毒性物质或剧毒物质时,使用适当之手套、围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防护器具。

二、操作或接近运转中之动力机、动力传动装置、动力滚捲装置,或动力运转之机械,工作者之头发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险之虞时,应确实着用适当之衣帽。

三、作业中有物体飞落或飞散之虞时,应使用适当之安全帽、安全护镜及其他防护。

四、从事电气工作之工作者,应使用电工安全帽、绝缘防护具及其他必要之防护器具。

第五章 事故通报与报告

第十二条:任何事故或意外状况无论大小、有无人员受伤或机械设备损坏,除立即依权责予以应变处理外,并即向现场主管报告,隐匿不报者,将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劳动场所发生下列灾害之一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主管及处长或其代理人报告,除必要之急救、抢救外,非经司法机关或检查机构许可,不得移动或破坏现场。机关并应于8小时内报告检查机构:

一、发生死亡灾害者。

二、发生灾害之罹灾人数在三人以上者。

三、发生灾害之罹灾人数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疗者。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灾害。

第六章 其他有关安全卫生事项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守则规定之工作者、主管,本处得依情节予以处分,并列为考核项目。

第十五条:对积极遵行本守则之工作者足为表率者,或提供相关安全卫生意见以预防职灾事故有所成效者,本处得依情节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