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09年4月15日營海環字第1091000520號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完成登錄備查登錄編號B111005362
111年8月31日營海行字第1111007206號簽奉准公告
第一章 總則與權責劃分
第一條: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保障工作人員工作安全與健康,建立良好工作環境,訂定本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以下簡稱本守則)。
第二條:本處設置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擔任召集人,各課、室、站主管擔任委員,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第三條:本處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各單位及工作者權責劃分:
一、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應執行事項:
(一)規劃、督導各單位辦理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規劃、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健康管理。
(三)提供有關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四)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各單位應執行事項:
(一)各項作業之安全衛生監督、巡視及執行事項。
(二)檢討工作安全注意事項。
(三)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本處所屬工作者應切實遵行事項:
(一)本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參加本處舉辦或指派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健康管理措施。
(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並依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從事作業。
第二章 設備之維護及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四條:本處各課室站辦公處所之設備,應辦理維護及檢查與各項作業之檢點,若發現有任何異常現象(情形),應向單位主管報告,經維修確認正常後,始可開始作業。
第五條: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如下:
一、一般安全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進行任何作業,應將安全列為優先考量,彼此應互相提醒注意安全,主管應(不定時)巡視現場及作業狀況,遇有不安全的狀況,應立即要求員工改正。
(二)上班前或工作中,嚴禁喝酒、或濫用有害身心、擾亂精神的藥物,主管應隨時注意部屬之身體及精神狀況,必要時應要求停止作業以確保人員安全。
(三)工作中如感覺身體不適或情緒不佳,不能擔任所指派的工作時,應報告主管改派工作或請假。
(四)任何人員非經正常手續許可,不得擅自拆修機器設備或擅自操作任何機件設備。
(五)於派往管理站辦理查驗、驗收時,應依各種作業場所(如高處、高架、感電等)狀況及規定確實使用相關防護措施,若防護措施未盡安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六)工作者對於其所執行的工作應熟知其安全要領,以免危害發生。管理站人員須認清及牢記最近的AED、滅火器及急救箱位置,並熟知使用方法。
(七)相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發生火災時應將周圍機械設備停止運轉。
(八)工作者必須了解工作場所逃生及疏散之路線。
(九)工作場所之通道口及出入口應保持暢通,不可堆放工具、材料、機件等雜物。
(十)從事機械之清掃、上油調整及檢修等作業時,均應先行停機並在電氣開關處懸掛警告牌,始行檢查、修理,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
(十一)非經許可不得在各工作場所或倉庫內使用正常作業以外之明火或其他可能引發火災之熱源。
(十二)工作場所應由最後離開者注意門窗及電氣總開關是否關閉,下班後尤須注意將門窗關閉,熄滅燈火或指派人員負責門窗、水、電源之管理。
(十三)有輸送功能之機器,例如:全功能事務機、碎紙機、傳真機等,使用時留有長髮者應注意避免頭髮被捲入;同樣地,項錬及飾品也應遠離這些機器,以免發生捲入意外。
二、一般衛生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工作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若有身體不適或精神欠佳,應即休息或就醫。
(二)勞動場所內裝設的照明設備,不得隨意破壞,遇有損壞立即報修。
(三)應維持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不可在工作中吸菸、嚼檳榔及任意抛棄菸蒂、紙屑或亂吐檳榔汁等。
三、適用場所安全衛生規定:
(一)從事任何工作前,應確認做好危害辨識及安全評估,充份了解使用設備、器具之安全狀況及使用物品之毒性、物性、化性與正確之使用方法,並對過程中可能發生之危害提出預防方法,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二)若有危害性化學品或易燃物應妥善管理,存於指定位罝,不得任意棄置,被危害性化學品噴濺,應立即用水沖洗15分鐘以上,並視情況送醫治療。
(三)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非經處理不得任意丟棄。
(四)工作場所內儲物架及儲放之物品,應考慮避免地震或撞擊可能帶來倒塌造成危害,如:櫃架應予固定等。
(五)滅火器應定期保養檢查,更換藥劑,填妥保養日期等規定,滅火器等消防設備周圍禁止堆放物品,並經常保持堪用狀態。
(六)入海水淡化廠設備維護與檢查
1.海水淡化廠操作人員應先接受海水淡化設施操作教育訓練。
2.進入海水淡化廠時,應先了解設備配置情形;進行工作前選擇適合之安全衛生的工作方法及了解工作程序、方法及設備運作情況。
(七)進行運補作業應注意以下事項:
1.作業人員搬運物資應配戴手套及護具。
2.搬運物品前須確認物品包裝是否具手握之處及是否有破損斷裂可能,防範物品掉落。
3.搬運或吊掛大型物品,須保持適當距離,防止墜落砸傷。
4.夜間作業應備妥足夠照明工具,保持環境及物品識別度。
四、感電災害防止,員工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一)肢體潮溼時,嚴禁接觸任何電氣開關,以避免感電。
(二)修繕電氣作業工作時,嚴禁打赤腳或穿拖鞋涼鞋,以免感電。
(三)搬運物品或吊掛作業時,應避免接近電氣設備或高架輸配電線,若於其附近作業時,應向主管或負責人報告,待其會同技術人員或台電公司,以斷電或絶緣披覆並採適當之作業方法後,始可作業。
(四)禁止私自接通電氣設備,或拆卸漏電斷路器、接地設備、電氣開關、更換保險絲等使安全裝置無效之行為。
(五)應隨時注意工作場所電氣機具之電線、開關護蓋或絶緣被覆是否損壞,遇有損壞或發現漏電之情形,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主管報告。
(六)在修理電氣設備前先斷電,開關必須懸掛明顯之標示牌,除該名負責修理者外,任何人不得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災害。
(七)同一電線上不得接裝過多之電氣設備,以免因過載而發生火災。
(八)不得使用未知規格之電氣器具。
(九)遇停電時應關閉機械之電氣開關。
(十)電線電路如發生電線絶緣包覆破損,應即更換新品,以免發生災害。
(十一)操作電氣設備時,如發現異常情形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但如時間上不允許,應先切斷電源,切勿驚惶逃避,以免災害擴大。
五、墜落災害防止,員工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一)於高處、開口部分或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作業時,應設適當強度之防護設施,員工應確實使用適當之防護器具,並遵守安全作業之程序。
(二)使用移動梯或合梯進行作業時,應注意其穩固性及是否有損壞,必要時主管應另派員於下方固定並協助作業。
(三)對所設置之欄杆、護圍、安全網、上下設備等裝置,若發現損壞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主管報告。
(四)高差超過1.5公尺之場所作業應設置能使員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嚴禁不安全之攀爬或跳躍動作。
六、公務車使用安全及應注意事項:
(一)公務汽車由管理部門指定人員,定期駕駛前就煞車、胎壓、冷卻水、燈號、機油等車況實施檢點,並定期實施車輛保養檢查。
(二)公務汽車之使用應確實登記,並於使用完畢後依規定停放。
(三)駕駛人應於精神充分狀態下方可上路,不得疲勞駕駛;身心狀態不佳者,不得勉強駕駛公務車。
(四)使用公務車輛不得有超量載運人員情形。
(五)使用公務車輛載運物品不得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等情形。
(六)駕駛搬運車作業時注意以下事項:
1.車輛應依規定辦理定期保養,並填報定期保養維修表,內容物必據實填寫。
2.車輛停止時應確實上手剎車,停於上下坡道時須注意防止車輛滑動。
3.執勤完成後須清潔車輛,如遇用車時有異常應予排除或回報處理。
七、保育巡查出勤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一)工作者應攜帶通訊設施,並與管理站人員保持聯繫,出勤前應告知作業路線。
(二)陸域巡查作業時注意以下事項:
1.進行陸巡作業應著適合服裝(如長褲、袖套、防滑鞋)並於作業前檢查裝備(如手套、通訊設備、GPS或其他防護裝備)是否齊全,避免單獨行動及須與管理站報備巡查路線。
2.園區內野生動物(如毒蛇、羊群等)應與其保持適當距離,遇見時切勿挑釁,並以免招來攻擊。如被動物咬傷,以肥皂清水清洗,以優點及生理食鹽水消毒傷口並儘速就醫。
3.夏季作業時應適時補充水分及鹽份,避免熱衰竭或中暑發生;冬季作業應注意季風強盛,減少鄰崖作業,避免跌倒、跌落
(墜落),或注意物品飛散等危害情形。
4.於各據點巡察時應避開潛在危險較高之區域,並隨時注意懸崖落石、人員滑倒、落水、墜崖等意外發生。
(三)海域巡查作業時注意以下事項:
1.出船作業應參照「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公務船使用管理注意事項」辦理。
2.海上作業前,領隊及船長須先判斷作業環境安全無虞後,再行作業;作業中,船長應隨時注意海面及附近船隻狀況,並隨時回報領隊。
3.領隊或船員應協助注意海面狀況,並回報船長。
4.乘坐公務船必著救生衣及GPS發報器,並坐穩,如須站立時應握緊扶手、護欄;不可於船上奔跑、嬉戲或惡作劇等任何危害船隻作業行為。
5.人員如落水,切勿驚慌,浮於水面上,高舉GPS發報器或吹響哨音,靜待救援。
(六)夜間執勤時應聽從本處人員工作調派與指揮,攜帶照明及通訊指引等安全必須器材,注意地形、地物障礙與動植物襲擾傷害,隨時通知回報,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維護自身與同隊安全。
(七)隨時注意海濱氣候,若於海濱遇雷雨時,不要停留在高處平台上,在戶外空曠處不宜進入孤立的棚屋、向亭等;遠離建築物外露的水管、煤氣管等金屬物體及電力設備;不宜在大樹下躲避雷雨。
八、水下活動出勤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一)進行任何水下活動,應將安全列為優先考量,互相提醒注意安全,活動領隊或其指定人員應不定時巡視現場及作業狀況,遇有不安全的狀況,應立即要求人員改正或停止。
(二)如感覺身體不過或情緒不佳,不能擔任所指派的工作時,應報告領隊改派工作或請假,對指派的工作如不能勝任,應明白向領隊表明,切勿冒險逞強。
(三)工作者應即時使用潛水裝備或浮潛裝備等防護裝備,若發現設備損壞應立即停止作業並立即向裝備保管負責人及活動領隊報告。
(四)確認任務前,應收集並研判資料以徹底瞭解作業場所之環境情況,包括地形圖、水底地形、天候圖、海況統計表,航道與船舶流量條件,風浪、水流,水溫、底質,水中生物障礙物以及緊急支援與應變情況等。
(五)水下作業時保持潛伴制度兩人一組,二人共潛需隨時在互相視線可及之處。
(六)水下作業人員於從事任一階段之作業時,應先規劃各作業階段所需使用之人員、船隻、機具、器材、設備與方法, 開始或停止作業條件或基準。
(七)水下作業開始前,領隊應向所有隊員說明每個人之任務與水中作業要點與注意事項,並要求隊員確認任務。完成任務後,成員應與領隊報告與檢討作業中所面臨之困難或問題,並研討因應對策,以供下次作業改善作業之依循。
九、解說帶隊出勤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一)園區環境中有豐富動植物生態,部分動植物可能對人體造成影響,植物如:綠珊瑚切勿攀折及汁液碰觸,動物如:毒蛇雨傘節切勿挑釁,並請輕聲快速離開,並遠離島上野放之羊群。
(二)夏季值勤時應適時補充水分及鹽分,避免熱衰竭與中暑發生,發生時則應立刻移到陰涼的地方,平躺休息雙腳抬高,除去身上過多或有束縛的衣物。
(三)於園區內應行走於既有的路徑上,以避免跌入田埂深井,觀賞地景時請勿靠近懸崖及攀爬岩壁。
(四)搭乘載客船舶注意事項
1.登、離船時,應注意船舶與碼頭間隙,配合工作人員引導,避免推擠發生意外。
2.航行期間船身搖晃,請儘量避免離開座位,避免至船艏、 艉逗留。
3.乘船時請注意船上工作人員講解各項安全注意事項(包括宣導影片及廣播),了解救生衣置放地點與正確穿法。發生緊急狀
況時,應配合船上工作人員指揮穿著救生衣及採取應變行動。
(五)辦理水域遊憩活動間應穿著救生衣,隨時注意自身安全,留意海況、潮流、能見度等變化,若有危險請立即上岸或大聲呼救請求救援。
第三章 教育訓練
第六條:工作者對本處實施或指派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七條:工作者未受過該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得擅自從事該項作業,主管並應隨時加以注意。
第四章 急救與防護器具使用
第八條:工作者受傷未就醫或醫護人員未抵達前,現場人員應即為傷者做適當之急救處置,惟進行急救搶救前應先通報主管或相關人員,並考量自己之安全,勿冒然進行。
第九條:遇感電災害時,應先設法切斷電源並確認無感電之虞後,再施以急救搶救。
第十條:任何急救之處理僅在維持傷者之生命或避免傷害擴大,對於重大傷患應緊急送往醫療院所進一步處理。
第十一條:工作者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佩戴防護器具:
一、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使用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防護器具。
二、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動力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工作者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三、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時,應使用適當之安全帽、安全護鏡及其他防護。
四、從事電氣工作之工作者,應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第五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第十二條:任何事故或意外狀況無論大小、有無人員受傷或機械設備損壞,除立即依權責予以應變處理外,並即向現場主管報告,隱匿不報者,將予以處分。
第十三條:勞動場所發生下列災害之一時,現場人員應立即向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主管及處長或其代理人報告,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機關並應於8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六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守則規定之工作者、主管,本處得依情節予以處分,並列為考核項目。
第十五條:對積極遵行本守則之工作者足為表率者,或提供相關安全衛生意見以預防職災事故有所成效者,本處得依情節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