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内政部营建署85.10.22营署建字第50633号函:按围墙系杂项工作物为建筑法第七条所明定,杂项工作物依同法第28条应请领杂项执照。惟为简化建筑管理,围墙如以铁丝网或竹篱建造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准免予请领执照。但不得有妨碍都市计画、交通、市容观瞻或违反其他有关法令规定之情事,否则仍应依法取缔。
环境维护课

依内政部营建署85.10.22营署建字第50633号函:按围墙系杂项工作物为建筑法第七条所明定,杂项工作物依同法第28条应请领杂项执照。惟为简化建筑管理,围墙如以铁丝网或竹篱建造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准免予请领执照。但不得有妨碍都市计画、交通、市容观瞻或违反其他有关法令规定之情事,否则仍应依法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