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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職掌
組織架構
國家公園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下設國家公園管理處。又依據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與第五條規定,國家公園管理處隸屬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管理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秘書一人;依行政院核定之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設置企劃經理科、環境維護科、保育研究科、解說教育科、行政室及東沙管理站
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和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因行政院海岸巡防署(107年4月28日組改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已有編制人員在東沙海域執行此項任務,為節省人力並避免任務重疊,暫不考慮設置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警察隊,由海巡署依照現有法令與計畫,執行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海域資源保護管理業務;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則由保七總隊第七大隊,協助保育執法工作。
聯絡方式
各課室聯絡方式 | |||
處長 |
07-3601896 |
主計機構 |
07-3601869 |
副處長 |
07-3601896 |
人事機構 |
07-3601867 |
秘書 |
07-3601896 |
東沙管理站 |
07-2771006 |
行政室 |
07-3601853 |
志工服務台 |
07-3601882 |
企劃經理科 |
07-3601855 |
東吉遊客中心 |
06-9991109 |
環境維護科 |
07-3601857 |
東吉環教中心 |
06-9991109 |
保育研究科 |
07-3601863 |
嶼坪遊客中心 |
06-9991523 |
解說教育科 | 07-3601878 | 馬公服務中心 | 06-9266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