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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職掌

組織架構

 

  國家公園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下設國家公園管理處。又依據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與第五條規定,國家公園管理處隸屬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管理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秘書一人;依行政院核定之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設置企劃經理科、環境維護科、保育研究科、解說教育科、行政室及東沙管理站

  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和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因行政院海岸巡防署(107年4月28日組改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已有編制人員在東沙海域執行此項任務,為節省人力並避免任務重疊,暫不考慮設置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警察隊,由海巡署依照現有法令與計畫,執行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海域資源保護管理業務;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則由保七總隊第七大隊,協助保育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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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各課室聯絡方式
處長

07-3601896

主計機構

07-3601869

副處長

07-3601896

人事機構

07-3601867

秘書

07-3601896

東沙管理站

07-2771006

行政室

07-3601853

志工服務台

07-3601882

企劃經理科

07-3601855

東吉遊客中心

06-9991109

環境維護科

07-3601857

東吉環教中心

06-9991109

保育研究科

07-3601863

嶼坪遊客中心

06-9991523

解說教育科 07-3601878 馬公服務中心 06-9266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