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理流程分為巡查檢舉告發、制止、通報、調查事實、處理、查證分析及處分。
一、 管理處係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於發現違建或接獲民眾檢舉時,先彙整土地、建物資料辦理會勘認定是否為違建,如是即進行查報通知作業,違建人於通知期限內未陳述、自行拆除或進行補照程序,將依規定排入拆除計畫進行處分。
二、 如屬程序違建,將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將依規定排入拆除計畫進行處分。
三、 如屬實質違建無法補照且未於查報單規定期限內 自行拆除,亦將依規定排入拆除計畫進行處分。
環境維護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