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權管之建管業務,包含園區內:1.建照、雜照管理、申請報備之建築許可、建築線指示;2.建築物施工管理及使用執照核發;3.建築物使用管理(包括廣告物);4.建築物違規使用及安全檢查;5.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審查;6.違章建築業務;7.建築物無障礙督導。
二、 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建築行為仍應依建築法之規定辦理,依建築法第9條所謂建造行為: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涉及以上建造行為須依建築法第25條申請建造執照,另有關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雜項構造物,施工完竣後之使用或建築物之拆除,應分別依建築法第70條及第7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建築執照之申請。
環境維護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