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東沙島海洋環境宣示活動

  • 2016-07-05
  • 海管處

  為強化東沙環礁國家公園生態保育工作,有效嚇止非法作業外籍漁船,高雄市政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高雄地檢署及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海管處),共同於本(105)年7月5日,在東沙環礁國家公園為高雄市政府禁採物種公告揭牌,並同時辦理「維護東沙島海洋環境宣示活動」。本次保育宣示由陳金德副市長親自出席,與會人員包括高雄分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林慶宗主任檢察官、鍾忠孝檢察官、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蘇聰榮主任檢察官、高峯祈主任檢察官、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籌備處李金定主任、高雄市政府法制局許乃丹局長、尤天厚副局長、海洋局柯尚余副局長、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謝慶欽副總局長、南巡局滕永俊局長、海巡署第五海巡隊楊朝卿隊長及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游登良處長、中央研究院陳昭倫研究員等32人,活動由揭牌開始,接著於沙灘放生取締非法漁船所救回的海龜,最後於國碑處宣示合影,整個活動簡單而不失隆重。

東沙環礁水域資源管理告示牌
東沙環礁水域資源管理告示牌
高雄市政府公告
高雄市政府公告

  今年3月23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海管處聯合於擴大海上強力執法作為時,查獲大陸籍「琼琼海漁05055號」鐵殼船越界盜採珊瑚及捕捉肢解保育類動物綠蠵龜事件,嚴重破壞園區生態,除立即押解漁工返臺外,高雄地檢署並依法令起訴相關人員,對於非法越界作業漁船產生相當嚇阻作用。

  東沙環礁行政轄區屬高雄市旗津區,市政府為展現共同保護東沙海洋資源的決心,依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公告禁止採捕物種相關規定,公告內容為在東沙群島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除試驗、研究、資源調查外,禁止採捕:(1)各類珊瑚及珊瑚礁岩;(2)硨磲貝;(3)馬蹄鐘螺;(4)馬糞海膽(白棘三列海膽);(5)大法螺;(6)海參;(7)軟骨魚類等生物。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此作為除可強化法制面之執法依據外,更嚴峻的罰則也將更具嚇阻的作用。本次聯合揭牌與宣示活動,除藉以宣示我國主權外,也正告所有覬覦東沙資源的非法業者,未來將加強驅離取締和重罰,切勿心存僥倖。

Releasing the sea turtles
野放海龜照
 
揭牌照片
揭牌照片
國碑前大合照
國碑前大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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