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從事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 禁止未經許可而採取生物殘骸、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他岩石等標本。
- 禁止引進或放養外來生物或人工養殖行為。
- 禁止未經許可而設置攤架、棚架等類似構造物。
- 禁止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
- 禁止從事營火及大聲喧鬧等行為。
- 禁止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於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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