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海洋國家管理處學術研究暨標本採集申請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 2014-10-10
  • 海管處

一、 於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所轄園區內(含東沙環礁及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進行學術研究暨標本採集,應依「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學術研究標本採集證核發要點」規定辦理。(附件一)
二、 修正「海洋國家管理處學術研究暨標本採集申請注意事項」。(附件二)。

附件 一: 文件檔案: 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學術研究標本採集證核發要點 132.42 Kb
附件 二: 文件檔案: 海洋國家管理處學術研究暨標本採集申請注意事項 157.7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