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管理法政之未來展望

  • 2016-01-30
  • 海管處
計畫期程 2015-03-15 ~ 2015-12-31
計畫名稱 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管理法政之未來展望
學       校 國立政治大學
研究人員 王奕晟
指導教授 陳貞如
關  鍵  詞 海洋保護區、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
摘       要 (一)計畫緣起   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八日世界海洋日正式成立,並於同年十月十八日掛牌運作,為我國第九座國家公園,也是繼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後之第二個海洋型國家公園。相較於先前成立之東沙環礁國家公園除了駐軍外已無常居人口,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島上(東吉嶼、東嶼坪及西嶼坪)仍有長住居民生活,且距離漁業從業人員之所在地,在地理位置上更為接近,設立設國家公園後,自然對漁業、生活等方面有所影響,相關權益關係人之意見如何被詳細斟酌,甚或參與保護區之經營管理,以利國家公園之妥善經營管理進而達到永續發展之境,甚至提供未來通盤檢討計畫時之參考,均值得詳細探究。   本研究透過爬梳國際上與「海洋保護區」概念相關之國際文件,包括直接提及「保護區」之《生物多樣性公約》,或與「海洋保護區」精神大致相符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提到「現地保存」水下文化遺產之《聯合國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等國際文件,確立「海洋保護區」法制建立之必要性並充實其意涵。   緊接著,有鑑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乃介紹世界上兼容海洋自然保育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於「海洋保護區」制度內之國家,包括:美國、澳洲等之實踐,尤其美國1972年《國家海洋庇護區法》、澳洲大堡礁海洋公園之「多重使用區劃方法」制度卓然有成,可作為我國建置海洋保護區法制之借鏡。   目前政府組織改造持續進行,也已確立新設海洋委員會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海洋事務專責行政機關,目前海洋保護區之治理亂象或許有了轉變之契機。本研究乃展望未來,勾勒我國未來實踐「藍色革命、海洋興國」理念之治理願景,而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更可成為兼容海洋自然保育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之海洋保護區。 (二)成果   本文從國際公約、協議或相關文件,初步爬梳國際上海洋保護區之各式定義,已採取兼容自然及文化資源之趨勢,而各國亦有共識增加海洋保護區所占水域,惟得注意符合國際定義之海洋保護區,勢必要有一定比例的「完全禁漁區(no-take)」。   海洋保護區無論是劃設或是之後之經營管理,均重視權益關係人之民眾參與,尤其以美國為例,其法制深值借鏡。我國國家公園法母法之民眾參與條文不足,目前由實務運作形成之模式允宜納入法制內,並試圖增強民眾參與在海洋保護區劃設及經營管理等層面之比例,有助於達成保育目的之達成。   我國海洋相關部門法律競合情況將衍生治理問題,除從立法、修法、行政函釋層面謀求解決之道外,建立機關會商及協調機制,有助於部門法之落實,亦能對海洋保護區之保育有所裨益。 (三)主要建議內容 1.立即可行之建議   隨著海洋委員會即將成立,內政部營建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應與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等,就組織分工份際,執法協調等,預先擬妥,可善用海洋委員會就該等職權之「審議權」功能,預先建立共識。 2.長期性建議   我國海洋保護區相關立法繁雜,若能統合成海洋保護區法當是理想,但在實踐上確有困難,但如果仿照美國建置國家海洋保護區系統,將全國各海洋保護區納入其中,甚或仿照美國商務部海洋大氣總署之職權,新設或將各保護區之管理職權委由指定機構負責,將更有助於海洋保護區管理法政。